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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国际文化交流中心(英文名称:Jiangsu International Cultural Exchange Center,缩写:JICEC;以下简称“江苏中心”)。
第二条 “江苏中心”是由有社会影响、学术声望的专家、学者和各界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联合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
“江苏中心”的宗旨:增进江苏省同世界各国和各地区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合作,奠定和巩固江苏省与世界各国友好关系的社会基础,积极拓展国际交流渠道,开展全方位、多层次、宽领域的民间友好工作,为江苏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。
“江苏中心”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第四条 “江苏中心”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“江苏中心”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云南路31-1号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“江苏中心”的业务范围:
(一)与国(境)内外的机构团体、专家学者、知名人士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;
(二)组织国际会议、人员互访活动,举办演出展览、学术研讨;
(三)组织或配合省有关单位开展对外经济、科技合作和人才交流。
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一节 理事会
第七条 “江苏中心”设立理事会。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,副理事长若干人,组成理事长会议,全面领导“江苏中心”的工作。
第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。理事长会议根据各界推荐名单,并征得本人同意,聘请海内外热心于国际文化交流工作,有社会影响、学术声望的专家、学者和各界知名人士担任理事。
第九条 “江苏中心”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,审议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,决定工作方针和其他重要事项。
理事长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,听取秘书处半年或全年工作汇报,研究、审查、批准每半年和新的一年工作计划,决定其他重要事项。如遇特殊事宜或理事长认为必要时,可临时召集会议。
第十条 理事长会议下设秘书处,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,副秘书长若干人,向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负责。秘书处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,征集、综合、研究理事的意见和建议,执行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的决议。
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顾问一职,聘请具有丰富工作经验、在党政机关或文化机构担任领导工作的同志为顾问,参加理事长会议。
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。

第二节 监事
第十三条 “江苏中心”设监事1名。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
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职权:列席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工作进行监督。

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十五条 “江苏中心”的收入来源于:
(一)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;
(二)有关方面的资助;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四)利息;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十六条 “江苏中心”经费主要用于所核准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十七条 “江苏中心”执行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“江苏中心”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十八条 “江苏中心”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十九条 “江苏中心”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
第二十条 “江苏中心”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二十一条 对“江苏中心”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生效。
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6年 9 月 12 日“江苏中心”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。
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“江苏中心”理事会。
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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