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:江苏国际文化交流中心(以下简称“江苏中心”)是江苏省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的社会团体。
第二条:“江苏中心”的宗旨是: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式,围绕把江苏省建设成“经济繁荣、科教发达、生活富裕、法制健全、社会文明”的省份的战略目标,通过国际间经济、科技、文化、教育、学术、卫生、体育、法律等交流活动,增进江苏同世界各国和各地区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合作,为我国,为江苏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。
第二章 任务
第三条:“江苏中心”与世界各国或地区之间的有关团体、专家、学者、知名人士建立交流合作关系。采取相互访问、参观,举办演出、展览、报告会、座谈会、学术研讨会等多重形式,吸引各国友好团体、专家、学者、知名人士,与江苏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,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,促进江苏对外开放和现代化建设。
第三章 理事会
第四条: “江苏中心”设立理事会。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,副理事长若干人,组成理事长会议,全面领导“江苏中心”的工作。
第五条: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。理事长会议根据各界推荐名单,并征得本人同意,聘请海内外热心于国际文化交流工作,有社会影响、学术声望的专家、学者和各界知名人士担任理事。
第六条: “江苏中心”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,审议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,决定工作方针和其他重要事项。 理事长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,听取秘书处半年或全年工作汇报,研究、审查、批准每半年和新的一年工作计划,决定其他重要事项。如遇特殊事宜或理事长认为必要时,可临时召集会议。
第七条:理事长会议下设秘书处,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,副秘书长若干人,向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负责。秘书处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,征集、综合、研究理事的意见和建议,执行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的决议。
第八条: “江苏中心”理事的权利和义务
理事的权利:
(一) 参加“江苏中心”组织的各种活动;
(二) 对“江苏中心”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;
(三) 有退出理事会的理由。
理事的义务:
(一) 遵守“江苏中心”的章程;
(二) 支持理事会工作。
第九条:“江苏中心”理事会聘请关心江苏国际文化交流活动、有社会声望、学术专长、国际影响的海内外知名人士、专家、学者作理事会的顾问。
第四章 经费
第十条:来源
(一)“江苏中心”设立“江苏国际文化交流基金”(以下简称“基金”),由国外热心国际文化交流事业的团体或个人自愿赞助;
(二)必要时向省政府申请。
第十一条:“基金”的使用和管理
(一)“基金”用于“江苏中心”所进行的有关国际文化交流活动;
(二)“基金”的日常管理由“江苏中心”秘书处负责,每年向理事长会议汇报使用情况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二条: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生效。
第十三条:本章程解释权归理事长会议。